完全解析
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檔法院法官)
超值推薦日前,江元慶師長教師在「yahoo論壇/政事觀測站」中以「認可犯罪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抵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認可在大陸欺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照樣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甚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抵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使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産生了──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承認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抵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支付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詐騙的台灣人,要極力的回台灣受審。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由掩面嘆氣,少不得痛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承認犯法了,法院還是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候舛誤、時候纰謬、時間差錯(因為很主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老詹、小邱認可犯法的時候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基本不是查看官告狀犯罪的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認可的犯法,審查官根本沒告狀!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睬」,簡單地說,就是檢察官(或自訴人)沒起訴的犯法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如何購買?在我國刑法撤廢持續犯以後,詐欺罪已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團體騙幾小我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自力,不在查察官告狀時候規模內的詐欺罪,法院固然沒有法子拉進來審訊。心得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認可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列入詐欺集團,但是檢察官告狀的犯罪時間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脫離詐欺集團,所以老詹、小邱承認的犯罪,法院不能審判,而且2人所承認的犯罪,也與查看官起訴的犯罪沒有關係。
查看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罪了,卻沒有注意到2人自白犯法的時候跟查看官告狀的犯法時候紛歧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起訴了。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若是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老詹、小邱在查看官起訴的犯法時間還為詐欺團體工作,法院固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限量搶購
如許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廉價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間,查看官還可以再去偵察,若是審查官拿得出證據可以左證2人的自白,仍是可以複興訴2人,乃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經是後話了。單就審查官已告狀的案件來看,審查官明顯忽視了「時候落差」,事後又沒有再增補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當然的後果;而因為烏龍告狀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要求國度補償羈押所釀成的損失,也是合法權力的行使。
「不告不睬」「審查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度經過數百年毛病經驗所淬煉出來的主要法令原則,表現的恰是古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力,跟某些國度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比擬,也許沒法讓每一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對照不會讓無辜的人遭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家!
除非有掌控一輩子都不會被人誣告入罪,否則請靜下心來想一想,在臺灣受審好?照舊在大陸受審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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